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随着《问责条例》的出台,群众和社会各界也在观察,制度能不能执行到位?有没有切实的效果?一年过去了,人们通过大量案例和数字认识到,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问责这把利剑正在发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渐成常态。问责压力的倒逼,也让那些太平官、“老好人”越来越混不下去了,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正能量在干部队伍中进一步传递起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2016年,全国共有990个单位党组织和1.7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今年2月,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民政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由于管党治党不力、严重失职失责,双双被问责,《问责条例》首次作为处分依据出现在立案审查通报中,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与此同时,各地陆续出台实施办法,细化问责情形,规范问责程序,为执纪问责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据。
可以说,《问责条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问责工作依然任重道远。现实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仍然存在,履行管党治党职责时息事宁人、高举轻放的问题时有发生。要让《问责条例》更普遍、更深入地执行,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条例》之所以在执行中赢得了公信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紧盯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情况,对一些失职失责的省部级干部的问责,更是发挥了有效的案例警示作用,在干部中带来了震慑效应,在社会上发挥了徙木立信的作用。问责是手段,尽责才是目的。领导干部要坚持从自身做起,把自己摆进去,敢于较真碰硬,以敢问责、严问责、常问责的实际行动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世间事,作于细,成于严,制度执行也是这个道理。《问责条例》虽然不足2000字,但明确了六种问责情形,并对既有的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规范。在实践中,各地根据条例精神和实际情况,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从而让《问责条例》在各地落地生根,不断释放制度力量。“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不断完善制度、细化措施、抓实落实,就能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新的利器。(顾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