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介绍信使用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介绍信时,由委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开具,严禁委托非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开具,不得安排借用人员代为开具。
第三条 填写介绍信时要做到字迹公正、格式规范、内容严密、编号有序,正确加盖公章,严禁开空白介绍信或空头介绍信。
第四条 管理人员要保存好介绍信及已出具的介绍信存根,以便查询。如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条 在使用介绍信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没有使用介绍信,应将其及时返还办公室。管理人员应将其贴在原存根处,并注明未使用原因。
第六条 派驻纪检组、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介绍信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