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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纪委监委委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13 17:54:18   来源:清江浦区纪委   作者:清江浦区纪委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结合委局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区纪委按规定保留的特殊公务用车(机要应急、调研接待)和执纪用车。

第三条   办公室是委局机关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等各项规定,对机关车辆和驾驶员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油料供应,统一车辆调度、维修、维护。

第四条   用车范围严格按照《淮安市市级机关单位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口径》及《清江浦区关于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清车改办﹝2017﹞1)执行。

第五条  车辆委派坚持有车可派、随机调度、按期轮换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假日车辆值班制度,办公室轮流安排驾驶人员排班。值班驾驶人员值班期间保持手机畅通,不得饮酒,随派随到,派车单可在上班后补签。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驾驶人员代为值班,并报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强化用车审批程序,使用保留车辆一律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执纪用车或在公务用车平台申请委派特殊公务用车,不得无单出行申请用车人员应为委局机关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填写用车单,用车结束后保存备案

(一)委局机关领导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各室用车,由用车人员填写用车单,不得委托借用人员申请。

(三)如遇紧急任务,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驾驶员可先执行任务,任务结束后再补充填写车单

第八条  车辆使用责任

(一)坚持“谁用车谁负责”,用车部门和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履行有关用车手续,严格控制在批准保留范围内使用,承担相关监督职责。

(二)坚持“谁开车谁负责”,驾驶员相对固定车辆,爱惜用车,严格遵守交通规章,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每月驾驶班将用车单报办公室汇总,无用车单或未经允许先用车后补单出车,按私自出车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六不得”和“十个严禁”规定。

第九条   车辆停放

(一)工作日上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节假日及下班时间,除出长途外的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三)办案车辆需要停放在办案点的,由案管室负责人提前通知办公室,在办案点停放期间,案管室负责人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所有车辆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停放。违者按私自用车追究责任,导致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全额赔偿。

第十条  车辆维护实行定人定车维护保养,责任到人。驾驶员要做到勤擦洗、勤检查、勤维护,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一条  车辆修理严格实行报告审批制度,由驾驶员确定送修项目,填写报修单上报,经办公室审核后送修。未经审核擅自送修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派驻纪检组、巡察机构用车遵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制定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