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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10-13 17:50:18   来源:清江浦区纪委   作者:清江浦区纪委

 

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清江浦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清财发〔201787)等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1.委局机关财务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统一银行帐户,统一登记账簿。

2.委局机关配备总账会计1名、现金会计1名,具体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季度做好财务分析,定期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二、规范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

1.实行定期集中报账制度。周五上午为报账时间,其他时间非特殊情况不予报账。

2.各类原始单据须正规合法。报销时粘贴在单据粘贴单后,并注明事由。单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三人以上(含三人)签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登记入账。

3.财务审批权限。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300020000元(含20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核确认后,报主要领导阅知;20000元以上须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

4.财务票据流转程序: 财务票据流转程序:经办人→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把关(驾驶员报账由车管人员审核把关,驾驶员须提前1天将单据提交车管人员审核)→财务把关→按审批权限逐级送有关领导审批→将单据送交现金会计

三、差旅费管理

1.出差人员差旅费按照《清江浦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清财发〔201787)执行。

2.出差人员回单位上班后应在一星期内报销差旅费,结清所有账务。

四、借款管理

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款的必须办理借款手续,注明借款事由、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借款;3000元—10000元由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后方可借款;10000元以上须报经书记同意由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后方可借款。所有借款应在工作事项办结后一周内结账或归还。

五、购物管理 

1.办公用品、接待用品、办案点用品等由办公室或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采购,采购物品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人员参加。大型办公设备添置和更新,由各室提出需求申请,经办公室汇总,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办公室按规定进行采购。

2.采购物品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大件办公用品须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零星办公用品要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并集中保管或随财务发票入账。

3.采购与管理分离。办公用品和接待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各室领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六、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各室负责人为本室各项固定资产的具体责任人。

2、对各室不经常使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剂。固定资产使用人在本委各室之间调整的,需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保管物品不得随人转移。人员调出本委的,其保管的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给原所在室,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流程按《纪检监察干部易岗交接管理办法》进行。

3、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使用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报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填制报废、报损清单,作报废、报损账务处理。

七、会务费管理

1.本委召开会议,各业务室应事先填写会议申请表、预算计划表,列明会议内容、召开地点、召开天数、参加人数、开支金额等。由办公室报书记审批后,统一安排资金。

2.外出参加会议,会务费报销要注明会议名称、地点、时间,并附会议通知。

八、公务接待管理

1.按照“对口、对等、限额、限标”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

2.委局领导出面的公务接待须事先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

3.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费用转账结算。

4.办公室定期汇报公务接待和接待用品使用情况。

九、工作餐管理

1.因加班需要工作用餐,应履行审批手续,提前申填《工作餐审批单》,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履行书面手续的,应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及时补齐相关书面手续。

2.在办公场所加班(含周六)需要工作用餐,原则上中午1230以后方可安排。在办公场所以外加班需用工作用餐,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及时补齐相关书面手续。

3.工作餐标准按照区文件规定执行。

十、办案费用管理

办案产生各项费用支出,报销时应附各项明细支出,由案管室进行对接统筹,案件主办室负责人证明、分管领导把关审核,办公室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办案所有费用应在案件结束后10日内结清。

十一、学习培训和外出工作费用管理

1.报销业务培训学习和外出考察费用时,须凭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事先签字批示的培训学习和外出考察依据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2.工作人员经批准离开淮安参加各类培训,培训费用按照《清江浦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清财发〔201787)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组织安排,到常住地以外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其他抽调工作的人员差旅费按照《清江浦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清财发〔201787)规定执行。

十二、慰问补助管理

1.本委工作人员或其主要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期间,由分管领导带领有关人员,代表委局机关前往医院探视慰问,给付慰问金1000元。

2.本委工作人员因生活遭遇重大困难,报经书记同意,予以解决一定困难补助,具体由机关工会负责。

3.特殊情况下的慰问补助,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十三、报刊杂志和业务书籍征订

1.上级纪委统一征订的报刊杂志由宣教室负责,其他报刊杂志由办公室负责征订。

2.各室及个人未经委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购买各类书籍。

十三、其他费用管理

1.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如授课费等),由各室提出申请并明确支付金额,向委主要领导汇报后,报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后执行。

2.机关工会费按照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原始凭证要求 

1.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对报销凭证认真审核。各类发票须注明事由、物品名称等,经办人、证明人同时签名后方可报销。公务消费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将公务卡结算回执作为报销发票的附件。工作餐报销需附用餐发票、工作餐审批单、菜单。

2.发票和收据需印章齐全,填写清楚。如出现品名、大小写金额有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销。

3.支出证明单等自制原始凭证,需经2名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

十四、职工探亲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探亲假期尽量与法定节假日结合。

十三、其他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