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委局机关档案借阅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和档案借阅管理规范,依据《档案法》和区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委局机关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委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需填报《档案借阅登记表》。如需复制或摘录涉密档案资料,必须经分管常委批准,办理登记后,方可在委局机关内复印或抄录。
第三条 借阅人员对所借阅档案应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给无关人员阅览,不得拆卷或撕去卷内材料,不得在档案上划线、圈点、折叠或涂改,用完后及时归还办公室。归还时如有缺卷少页涂改等情况,应视情况予以查处。
第四条 借阅人员不得将所借档案进行外借,如外单位确需借阅,应由原借阅人员先行将档案归还办公室,再由外单位按照相关借阅档案程序办理借阅。
第五条 借出档案的人员,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时,应由本人将档案归还办公室,不得交由他人代办归还手续。
第六条 档案借出和归还,应由委局机关工作人员经手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代办。
第七条 档案借阅期为5天,确需延长的,经分管常委审批确定具体时限。借阅人员要按时归还。档案到期后如需继续借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八条 派驻纪检组、巡察机构需借阅档案,由其委托本委有关室履行借阅程序,相关程序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九条 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有关单位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持有效工作证、身份证等证明,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借阅,查阅绝密和机密档案资料需经相应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