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易岗交接是指纪检监察干部离开原岗位时,在到任新岗位前,应当办理好有关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条 办公室、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分别做好易岗人员工作衔接,及时组织易岗人员将保管使用的文件材料(含电子档)、档案资料(含电子档)、卷宗(含电子档)、空白介绍信、工作证以及其他办公物品进行移交。
第三条 易岗交接一般由原岗位人员和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如一时无接任人员,由所在室或办公室代为接收,待确定新任人员后再行交接。
第四条 交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交接清单一式四份,原岗位人员、接收人员、所在室各留存一份,并报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五条 委局机关易岗调出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要办清有关财务、财产和工作交接等手续后,办公室和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方可交给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证明和有关组织关系证明。
第六条 易岗交接工作流程:
1. 原岗位人员准备好需要交接的有关文件、材料、物资等,并形成交接清单;
2. 原岗位人员所在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对交接清单提出意见;
3. 办公室、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原岗位人员、接任人员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字确认,并由所在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监交;
4. 办公室、纪检干部监察管理室凭交接清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交接过程中,对应当交接而未交接的文件、材料、物资的保管义务,以交接时间为界,由原岗位人员及其所在室主任负责。现任人员如需有关材料物资,原岗位人员应及时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如出现上述情形,由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如发现易岗人员利用原有关材料、证件、物资实施违反规定行为或损害纪委形象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作移交清单(1) | |||||||
移交人 | 部门职务 | ||||||
接收人 | 部门职务 | ||||||
移交原因: | |||||||
移交事项 | |||||||
一、文件材料移交(含电子材料) | |||||||
名称 | 数量 | 名称 | 数量 | ||||
二、工作资料移交(含电子资料) | |||||||
资料名称 | 数量 | 资料名称 | 数量 | ||||
工作移交清单(2)
移交事项 | ||||||||
三、卷宗移交(含电子卷宗) | ||||||||
名称 | 数量 | 名称 | 数量 | |||||
四、实物移交 | ||||||||
名称 | 数量 | 用途说明 | ||||||
五、未完成或待办事项 | ||||||||
1 | ||||||||
2 | ||||||||
六、其他事项 | ||||||||
移交人 | 接收人 | 监交人 | ||||||
移交日期 | 接收日期 | 监交日期 | ||||||
备注:1、未尽事宜可另附,另附页亦需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并注明移交日期。 2、此交接单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 3、此交接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所在室各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