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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纪检监察干部易岗交接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13 17:48   来源:清江浦区纪委  作者:清江浦区纪委

 

第一条  易岗交接是指纪检监察干部离开原岗位时,在到任新岗位前,应当办理好有关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条  办公室、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分别做好易岗人员工作衔接,及时组织易岗人员将保管使用的文件材料(含电子档)、档案资料(含电子档)、卷宗(含电子档)、空白介绍信、工作证以及其他办公物品进行移交。

第三条  易岗交接一般由原岗位人员和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如一时无接任人员,由所在室或办公室代为接收,待确定新任人员后再行交接。

第四条  交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交接清单一式四份,原岗位人员、接收人员、所在室各留存一份,并报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五条  委局机关易岗调出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要办清有关财务、财产和工作交接等手续后,办公室和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方可交给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证明和有关组织关系证明。

第六条  易岗交接工作流程:

1. 原岗位人员准备好需要交接的有关文件、材料、物资等,并形成交接清单;

2. 原岗位人员所在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对交接清单提出意见;

3. 办公室、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组织原岗位人员、接任人员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字确认,并由所在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监交;

4. 办公室、纪检干部监察管理室凭交接清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交接过程中,对应当交接而未交接的文件、材料、物资的保管义务,以交接时间为界,由原岗位人员及其所在室主任负责。现任人员如需有关材料物资,原岗位人员应及时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如出现上述情形,由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如发现易岗人员利用原有关材料、证件、物资实施违反规定行为或损害纪委形象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纪检干部监督管理室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作移交清单(1)

移交人


部门职务


接收人


部门职务


移交原因: 

移交事项

一、文件材料移交(含电子材料)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二、工作资料移交(含电子资料)

资料名称

数量

资料名称

数量
































































工作移交清单(2)

移交事项

三、卷宗移交(含电子卷宗)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四、实物移交

名称

数量

用途说明


































五、未完成或待办事项

1



2



六、其他事项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接收日期


监交日期


备注:1、未尽事宜可另附,另附页亦需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并注明移交日期。

      2、此交接单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

      3、此交接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所在室各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