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指出,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等具有重要作用。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实施细则》规定,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要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谈话、撰写发言提纲。要通过“大走访、大落实”、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汇总梳理后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并报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广泛开展谈心谈话,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实施细则》明确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会议中,应当围绕主题,就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六个方面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实施细则》要求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完成时限,报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实施细则》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召开的将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